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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3】36 附件3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三)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讨论:账务处理 所得税问题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63号 三、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讨论 (1)如何做帐 (2)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 (4)流转税? 7.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 长期挂账应付账款:取得虚开发票?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一定要转“营业外收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全文失效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3?号 2005年 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37号) 第七条关于应付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问题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 [2009]20号) 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物流市场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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