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合同 - 北京产权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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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产权交易合同 标的企业:烟台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使用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 \o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的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 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新疆信达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住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建国 电话: (0991)3685590 邮编:830011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1.甲方为于【1992 】年【8】月【31】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证号:【650000039000585】; 2.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注册证号 【 】; 3.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20%股权,乙方拟收购甲方转让的上述股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烟台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标的企业名称) 60%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 转让方,是指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 ,即乙方; 1.3北金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1.4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5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北金所的要求,支付至北金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 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6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受让方就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而发生的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费用; 1.7产权交易凭证,指北金所就产权转让事项制定并出具的用于表明产权交易完成的文件。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8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9 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0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烟台京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 产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在北金所完成公开挂牌竞价程序。 产权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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