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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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6 — 新农村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新农村安置房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农村安置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新农村安置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考核力度,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企业竞争力,鼓励各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奖优罚劣,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施工、监理企业要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条 新农村安置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获得县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荣誉或通报表扬的,按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四条 新农村安置房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本办法实施处罚。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新农村建设任务,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发生,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制度,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指纹打卡制度》,督促检查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行为,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总责,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及相关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安全责任,必须按规定和招标文件承诺设置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及使用不合格材料;严格及时整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全部监理责任,不得挂靠或非法使用无资格人员充当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派驻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理资格人员。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理,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旁站、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严格及时监督施工单位整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目标: (一)工程质量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二)各镇新农村建设工程每个安置点确保芜湖市级优良工程不少于1个单体工程; (三)工程质量投诉率不超过5%,且无群诉群访事件。 第九条 施工安全目标: (一)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工程安全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二)各镇新农村建设工程确保创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不少于1个安置点。 第十条 按照创优目标,建设工程质量荣获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的: (一)对获得“鲁班奖”、“黄山杯”、“鸠兹杯”的优质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基础上,建设单位要分别给予奖励施工企业项目部2%、1.5%和1%的优质工程价款; (二)对获得“鲁班奖”、“黄山杯”、“鸠兹杯”的优质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原监理费率基础上,建设单位要分别给予奖励监理企业项目部0.2%、0.15%和0.1%优质工程监理费。 第十一条 按照创优目标,建设工程荣获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优质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基础上,建设单位要分别给予施工企业项目部1.5%、1%和0.6%的优质工程价款;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的优质工程,在工程竣工结算原监理费率基础上,建设单位要分别给予监理企业项目部0.15%、0.1%和0.06%的优质工程监理费。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安置房施工过程中,受到县级及以上检查组通报表扬的,给予施工企业项目部相应奖励: (一)经省检查组检查,质量安全良好,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应每次奖励施工企业项目部5000元; (二)经市检查组检查,质量安全良好,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应每次奖励施工企业项目部4000元; (三)经县检查组季度或年度检查,质量安全良好,通报表扬的,建设单位应每次奖励施工企业项目部3000元。 第十三条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部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或个人经济奖励。如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突出,可提请批准另行重奖。 第十四条 对综合素质高、信誉度好的施工、监理企业在招投标、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本县新农村建设中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施工、监理企业,优先选择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邀标、竞争性谈判。 第十五条 新农村安置房工程履约保证金的40%缴入县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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