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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1、股东2、股东3等共同出资,设立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服务,保洁服务,商务咨询,旅游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物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施工,安防工程施工,房屋维修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销售:建筑材料,服装服饰,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股东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批准,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由董事长签署《股份转让确认函》后方可转让。
第十三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董事会意见。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得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固定大会。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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