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工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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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院职工工资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职工工资发放流程,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医院快速、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关于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18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中医院职工工资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医院在职的事业编制、院编一和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部分学校编制及纳入浙江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实名制管理的人员。院编二人员部分参照本制度执行。院编三人员根据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条 职工工资是指医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单位及职工各自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依据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条例执行。 第四条 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医院工资分配遵循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激励、高效、简单、实用等原则。在分配管理中综合考虑医院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医院支付能力、职工任职岗位、职工贡献大小等因素。? 第五条 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文件精神,职工个人收入核算、分配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实行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等。 第六条 职工工资的发放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工资增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两低于原则”,与医院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与社会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按照医院全年发展目标及发展重点,与医院经济效益、社会平均收入等相适应,有计划、科学的编制全年绩效、社会保险等年度预算。 第七条 职工工资的发放严格按内部控制规范规定,设置合理的部门、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各部门或岗位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工资预算的编制、制表、审批、审核、执行发放等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二章 工资组成与结构 第八条 职工工资分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项目等。 一、基本工资 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10%及临床护理津贴。基础工资按国家、浙江省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结合职工聘任岗位、工作年限、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年限等因素确定个人标准。 二、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的津贴、补贴。津贴补贴按国家、浙江省标准执行。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奖和月超劳务奖、奖励性绩效奖。 1、基础性绩效奖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岗位津贴按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规定的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按 元/月执行,工龄补贴按15元/年计算执行。 2、月超劳务奖。根据财务部制度并经医院办公会通过的月超劳务办法,实行临床、医技、护理、行政、后勤分别核算,临床、医技、护理根据科室每月工作量、工作效率、结合考评等指标,按医院奖金核算实施细则计算执行;行政、后勤按医院制定的职称、职务系数进行发放。 3、奖励性绩效奖分为季度绩效奖、半年奖绩效奖、年度绩效奖;根据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医院办公会决议批准的标准。按职工所在科室考核结果,结合职工职称、职务、考勤等情况统计发放。 四、其他项目 1、中层干部职务津贴: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 2、营养费包括交通费补贴、伙食费补贴、卫生津贴、下沙补贴等。根据党政联席会议会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 3、全勤奖:是为奖励职工在全勤奖金计算期间内的全勤者(无迟到、早退、旷工、私自外出、请假以及经医院人力资源部认定的其他情况)而的一定金额。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 4、加班费 医院因工作上的需要而要求职工利有休息时间上班,但未能安排补休时间,医院给予发放一定的加班津贴。除法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外,其余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申报、审批、发放加班补贴。 5、夜餐费及夜班津贴。根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表,经财务部审核后发放。 6、其他奖励性支出:由办公室、医务部、科研部、护理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医院相关文件制表,经人力资源部复核、财务部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批、院长审定后发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根据聘任、管理、考评、薪酬分配一体化的原则,医院工资分配方案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根据医院经济运行状况、人员结构、社会工资水平等因素协商拟订,按审批权限与工作流程提请院党政联席会议、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医务部、护理部、科研部、教学部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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