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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技巧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 于美国。在西方囯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非法证据 排除程序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 权利的充分实现往往直接关乎着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推进 与结果裁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多重价值冲突和妥协的 产物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环境等的不完善,该规则在司法运 行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在新修改刑诉法中,从 律师角度,谈一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新刑诉法律师权利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和发展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或者有权提供证据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收集、 提供的证据,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从广 义上来讲,非法证据主要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主体不合法 的证据、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等。非 法证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诉讼民 主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 诉讼的通行法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 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 诉讼法〉规则》第233条规定。2010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囯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 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 两个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使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具有了更大的操作性。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 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将会成为司法 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建立,对刑辩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刑辩律师应当更 加注重细节,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仔细的审核证 据的合法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在新刑诉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提出“不 的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同时从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 用了五条八款的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划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非法言词 证据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时 间、程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新刑诉法中把非法证据排 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 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 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新刑诉 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 要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 项基本权利。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 证实自己有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 有罪。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囯公约,此次修订的新刑诉法也明 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既是对我国已签署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落实,同时 又是对新刑诉法修订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回应。
(二)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主要有:第一,釆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 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 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 予以排除。
关于这个问题,涉及到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即违 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由该证据所衍生 的其他证据,都将作为毒果,在审判中应当排除。其中在美 国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世纪审判地辛普森案件”,由于当时 侦办此案件的警察,没有得到大法官的命令,即进行了搜查, 从而导致搜查所得的重要物证不被陪审团所采信,辛普森被 无罪释放。这个案件在美国产生的巨大的轰动,美国媒体对 这个案件的评论:“全国人民都看见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妻子, 但是陪审团没有看到,法律没有看到。”对于这一案件美国 就采用的是严格的“毒树之果”理论,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 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逃脱法律制裁,但是就如美国最高法院 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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