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备案和审批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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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备案类项目及报送的资料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优惠事项代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所需资料: 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③ 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自产农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土地承包(租赁)费凭证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需提供: ①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申请表; ② 当地相关农业产业部门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估产证明; ③ 经当地农办审核的社员登记清册; ④ 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⑤ 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对于3至7项不常见的业务,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 ① 需取得有关部门资格、证明、监测报告的,提供资格证书、证明或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②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地证明资料以及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农业生产资料: 1. 农膜; 2.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胺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优惠事项代码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 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优惠事项代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所需资料: 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③ 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②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③ 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饲料产品: 1. 单一大宗饲料; 2. 混合饲料; 3. 配合饲料; 4. 复合预混料 5. 浓缩饲料。 优惠事项代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所需资料: 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② 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 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生产饲料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饲料产品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① 从我省饲料生产企业购入饲料产品的,应提供供货方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 从外省饲料生产企业购入饲料产品的,应提供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如上述资料无法取得,企业可以自行送检,提供我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③ 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的,应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 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优惠事项代码2.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优惠事项代码1-2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3. 销售自产的再生水; 优惠事项代码4. 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优惠事项代码: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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