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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品责任制度出现在19世纪的英国司法判例中,伴随着20世纪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
各国有关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也逐步走向了成熟和完善。而至今我国没有关子产品责任的专门立法。文章立足于我国现行相关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十几年来有关产品责任制度的研究成果.尤其是在借鉴外国产品责任立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缺陷;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1.从“丰田汽车事件”看不同归责原则
2010年伊始,全球汽车老大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大规模汽车召回遭遇滑铁卢,在业界掀起了巨澜。召回事件使丰田陷入信任危机。“去年9月末至今,全球最大的汽车巨头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接连曝出油门踏板、驾驶座脚垫、刹车系统存在缺陷的问题,先后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多款车型合计850万辆[1]。在召回问题上,丰田公司对中美车主区别对待,在美召回补贴交通费用,可对中国召回车却“同车不同命”。
丰田之所以对美中两国消费者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主要是因为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差异,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同。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解决缺陷产品责任的问题,若消费者只起诉销售者,往往要求其对销售者的过错进行举证,但是,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举证是十分困难。况且,在生产者破产等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上,法律规定“消费者对赔偿主体拥有选择权”[2]也往往是一句空话。而在美国,采用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消费者可选择过错、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归责原则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
从而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保护。如果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严重的可能使汽车制造商倾家荡产。在中国,尽管必威体育精装版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借鉴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考察。
中美丰田汽车“同车不同命”的事件发人深省,我们应对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丰田汽车的召回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2.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现状
2.1产品责任制度立法方面的现状和存在同题
2.1.1在立法体例上,我国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
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因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因此,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必然导致产品责任的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基本体现了我国国情,一定范围内也顺应了世界潮流。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民法通则》为上位法,《产品质量法》为核心,以《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标准法》等相关规定为补充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其主要特点是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于一体,依靠政府的力量对生产者销售者加以规范,造成了公法和私法不分的现象。把民事、行政、刑事内容独立、性质各异的法律规范简单整合,互相补充,混淆了民事问题和行政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民事问题。从而使侵害者“赚过于罚”,仍然有利可谋,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应有效力。另外,在侵权者缴纳行政处罚费用之后,受害者依靠法律途径很难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2.1.2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内容分散,难以加以协调。
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体系构建才刚刚起步,立法上的不尽完善,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甚至在同一法律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影响了产品责任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以及1993年的《产品质基法》第四章的规定,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29条都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原则.但《产品质量法》第30条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左。而同时《产品质量法》第31条又规定了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样,两部法律之间存在立法冲突,同时《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过错责任的规定又与该法其他条款难以协调,这种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混乱。就归责原则而言,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造成了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适用及效果。
2.2.产品责任制度执法方面的现状问题
在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对假冒产品的打假力度,还是对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的追究都多多少少的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当某种产品引起重大责任事故后,往往对上级的指示和紧急调度过分依赖,政府部门从工商、卫生、甚至是公安、新闻媒体上可谓齐抓共管。而不是受害人自主的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这种各个机关的规模行动在一定程度上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并非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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