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担保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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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厘清 实践中,阶段性担保主要出现在借款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时向贷款人(主要是银行)借款情形下。一般房屋抵押贷款发放程序是: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在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才放款。而通过由房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担保公司等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形式,贷款人可以在《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取得之前就发放贷款。本来,阶段性担保制度对于解决风险敞口期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阶段性担保的担保责任认识不一,使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人承担了不应有的风险,极大的挫伤了阶段性担保保证人的积极性,违背了阶段性担保制度的设立初衷。本文写作的目的即为厘清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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