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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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处各职能、业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购买、登记、转移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办公设备、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等其他资产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根据我处实际情况,固定资产主要分以下3大类(一)房屋建筑类 指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办公设备、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类 办公设备、一般设备指办公、日常事务使用的通用性设备、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机器、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等。   (三)运输设备类 运输设备指交通运输及专用车辆。包括轿车、面包车、工具车及各种专用车辆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 处办公室、处机务管理科、处环卫管理科、监测中心(监测设备)、保健站(医疗设备)为固定资产实物具体监督管理部门。   (一)一般房屋建筑物(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场地)由处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汇总管理。公厕、垃圾中转站及其内部设备(不包括垃圾亭内的专用设备)由环卫管理科负责登记管理,由各功能区环卫所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并登记帐簿,然后上报处环卫管理科。   (二)办公设备、一般设备由处办公室负责登记、汇总管理。各部门办公设备、一般设备由所属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然后上报处办公室处行政办公设备和一般设备由处办公室负责建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三)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由处机务管理科负责登记、汇总管理。各部门运输设备、专用设备(包括监测中心的检测设备与保健站的医疗设备)由所属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然后上报处机务管理科。处行政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由处机务管理科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台帐。   第五条 处计划财务科为全处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与核算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帐,对各职能科室上报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条 处办公室、处计划财务科、处机务管理科、处环卫管理科负责对固定资产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   第七条 房屋建筑物由处基建科负责建造、验收。当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将竣工决算单、验收单、资产交付使用单交付计财科与职能科室,由计财科登记入账,相关职能科室专管员登记固定资产台账,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凭职能科室的资产交付使用单登记固定资产。   第八条 拆迁安置的房屋建筑物由相关职能科室及基建科一起参加验收,并由相关职能科室将拆迁安置及验收等的书面材料交给计财科作为该资产增加的依据。   第九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送固定资产相关职能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购置。特殊情况,应事先报处分管领导同意后购置,并及时补办请购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采购之前务必了解市场信息价,做好性价比,确保物有所值。其中需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各职能部门将相关资料、数据等上传至处计划财务科,由处计划财务科及时上报鹿城区采购办,并及时反馈采购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添置固定资产后,部门专管员凭固定资产请购单、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新增登记表,报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和处计划财务科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清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资产放在哪个部门所属范围就归哪个部门管理,该部门具有保管义务。)各职能、业务部门必须设立一位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管理、登记固定资产信息,行使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各专管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能辨识各种固定资产、了解其用途、熟悉各种与专管工作相关的表格及工作流程。各部门专管员名单需上报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或管理员变动时,原使用部门负责人以及原固定资产专管员通知计财科及相应职能科室,由计财科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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