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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2海里 领海的界限 (一) 内部界限,即领海基线。 (二)外部界限: 即一条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土主权: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享有主权,该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和海床及其底土。 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外国的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下通过一国领海。 通过是指穿过,必须是继续、不停留和迅速进行,一般不得抛锚和停船。无害是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不得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项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进行反对沿海国的宣传、进行军事演习、收集情报、捕鱼、测量、污染以及其他干扰沿海国的活动等。 潜水艇在一国领海通过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对于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各国有争议。一些国家,包括中国提出了保留,规定外国军舰的通过,须经本国批准。 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原则上沿海国对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活动都有司法管辖权,但实践中沿海国对无害通过本国领海的船舶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或罪行属于扰乱当地的安全或领海的良好秩序;或外国船长或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管辖;或非法贩运麻醉品等药品的。军舰;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连的海域,沿海国在该区域对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的范围 位于领海以外,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如果沿海国设立了专属经济区,则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 防止外国船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规;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规的行为。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的海域制度。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而外国在该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要遵守沿海国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不同于领海,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只行使一定的管辖权。同时,它也不同于公海,不对一切国家开放。因此,它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有部分重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 的主权权利。 (2)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域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3)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照顾沿海国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第5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也叫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 是指大陆沿岸逐渐向外自然延伸直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法律上讲,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在海水下的自然延伸部分,与大陆形成一个连续的完整整体。 大陆架的宽度标准 1. 地理标准:即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照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是最基本的标准。 2. 200海里标准: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3. 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划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得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该权利是沿海国固有的,不取决于有效的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该权利也是专属的,如果沿海国不行使,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也不得行使; 4、沿海国为了勘探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权利; 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方水域的法律地位; 6、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别国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应遵守沿海国有关规定,路线应得到沿海国同意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 1958年《大陆架公约》采用协商原则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median line,即“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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