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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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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姓名:潘月 指导老师:张春海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 潘月①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论文,文章就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风险的界定,风险负担基本原则,从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通过一些示例进行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就其本质而言与其它方式取得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相比具有较大的不同。在买卖实践中,尽管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这个核心问题,但在它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其一,一旦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卖方不能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而买方则可开始行使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其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判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重要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纳了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前两章主要从理论的角度和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基础上进行探讨,第三章综合对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进行分析,从法律在具体适用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个人的观点和需要改进的部分,第四章站在笔者的角度进行总结。 关键词: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买卖合同,交付 目录 第一章: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 第二章: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的分析与研究。 第一节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浅论 第二节 风险负担问题的研究 第四章:总结。 潘月 第一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概述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物的所有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该标物的所有权从出卖人的手中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因所有权的转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能够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以及有关的权利义务。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根据《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几乎所有国家有关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都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时间而转移,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并不普遍。因此,我国《合同法》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做出了相关规定: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方法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原则上交付使用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 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给买受人,依靠转移标的物的空间位置来完成。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权利人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至其他人占有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交付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三:(1)交付是出卖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其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交付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履行合同的主要标志。如果出卖人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和数量要求的标的物,即已履行了其主要的合同义务。(2)交付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是动产的,以交付转移所有权为原则。《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交付产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系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也被称为风险转移交付主义原则。另外,《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条对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作了规定。按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在这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是由出卖人承担。但标的物受领延迟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起转移,显然会造成对出卖人 奚晓明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第1版,第114页 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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