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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支持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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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案例】 车祸达成赔偿协议后可否反悔 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10年10月28日 车祸当事双方达成 \o 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后,伤者认为赔少了,要反悔,便将车方起诉到法院。昨日,市一中院二审该案时显示个中玄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没有交警参与主持调解,伤者完全可以反悔。?   两车相撞?双方协商   据介绍,去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宾强驾驶车牌号为渝B31392的大货车在江北区溉澜溪干道左转掉头时,未注意到左侧有一摩托车在行驶,两车相撞,骑摩托车的周光云受伤,其车辆受损。事后,江北区交警支队认定,“宾强驾车干道掉头没有保证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渝B31392的大货车车主与周光云达成了赔偿协议,车主胡明爵、程晓红支付了医疗费等1万余元。   伤者后悔?起诉车主   去年12月,重庆市法医学会 \o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光云第二腰椎骨折属九级伤残。   周光云的代理律师、重庆君毅 \o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郭明金律师称,此时,周光云认为车方赔偿得太低了,就把车主和该车的挂靠公司一并起诉到江北区法院,要求赔偿 \o 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o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万余元。   接到起诉书,车主胡明爵和程晓红大吃一惊:周光云已经得到了赔偿,怎么还要告他们呢?另外,至于 \o 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结论,两车主认为没有通知他们,所以不予认可。   缺了交警?协议无效   周光云则表示,当初的协议,是自己受到胁迫才签的字。但他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说是真实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 \o 协议书 协议书虽经交警确认,但其内容 \o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且被告方无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 \o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所以,该协议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定,由宾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光云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到赔偿责任上,即车方承担七成责任,周光云承担3成责任。由于车方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认可了周光云的伤残等级。   车方上诉?昨日二审   今年7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车方、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周光云3.6万余元。车方上诉。   昨日在法庭上,车方始终认为,双方是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 \o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公平合理,并且充分照顾了周光云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况且,周光云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就该认账,“拿了钱哪还能够反悔嘛!”  ,赔偿协议书上只有医疗费、营养费等项目,没有 \o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等,所谓“该事故一次性了结”,其实当时双方都不知道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发生——协议是在2006年9月5日签订的,周光云在同年12月才得到的《伤残鉴定书》,才知道有 \o 残疾赔偿 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所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判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能否以待遇偏低反悔?——天工工程公司诉周军案 2008-08-04   【案情】   原告:天工工程公司   被告:周军   2003年初,周军到天工工程公司工作,2004年12月27日,周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周军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天工工程公司负担;周军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一切费用,由天工工程公司承担9500元。周军致残损失,其自愿放弃,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006年8月1日,周军的伤情经天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6年10月12日,经天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2006年12月11日,周军向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和终结 工伤保险关系,由天工工程公司支付周军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费用。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月31日作出×劳仲案字[2007]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终止周军与天工工程公司劳动关系和 工伤保险关系;天工工程公司支付周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合计116504.24元。天工工程公司对仲裁裁决的项目、标准无异议,但认为在周军发生工伤事故后,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不应再给予周军 工伤赔偿,因此于2007年2月7日向天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发生工伤后虽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赔偿数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天工工程公司以此为由来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双方协议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违反法定最低赔偿标准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天工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周军在明确地知晓其法律上应有之权利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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