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铁公司监控测规定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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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 监测监控管理标准 (试 行) 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风险的监测监控管理工作,建设监测监控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宁波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参建单位编写了《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手册——监测监控管理标准(试行)》。 本手册主要针对对象为基坑工程、隧道工程监测监控项目,内容编制主要参考《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轨指【2010】6号)、《建立现场监测监控分中心的通知》(甬轨指【2011】33号)、《宁波市轨道交通基坑、盾构隧道工程设计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稿)》(甬轨指【2012】2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文等指挥部相关红头文件及相关规范与标准。 本手册包括管理类和技术类两大部分,其中管理类包括:监测单位资质管理、方案管理、仪器管理、预警管理、监测监控分中心管理、图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七章节内容;技术类包括:测点埋设、测点标识与保护、测点验收、初值采集、数据处理、监测时限频率、现场巡视等七章节内容。 本手册将作为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监测监控工作管理流程和现场操作执行的准则。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管理和具体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将定期结合工程实践与经验做进一步地完善和修订。 主编单位: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集团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同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十一月 目 录 管 理 类 TOC \o 1-1 \h \z \u 一、监测单位资质管理 - 1 - 二、方案管理 - 4 - 三、仪器管理 - 7 - 四、预警管理 - 9 - 五、监测监控中心管理 - 14 - 六、图表管理 - 18 - 七、档案管理 - 20 - 技 术 类 一、测点埋设 - 22 - 二、测点标识与保护 - 30 - 三、测点验收 - 33 - 四、初值采集 - 34 - 五、数据处理 - 35 - 六、监测时限频率 - 38 - 七、现场巡视 - 41 - 管 理 类 45 - 一、监测单位资质管理 1、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管理 1.1 单位资质要求 基坑、盾构隧道工程:施工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测量和监测参数的计量认证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证书,并具有深基坑或盾构隧道施工监测业绩。 矿山法隧道、高架桥梁工程:除满足基坑、隧道工程监测资质外,可以选择具有公路、铁路及地铁桥梁及隧道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监测业绩: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地下工程监测业绩,且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其他要求: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承包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严禁进行业务分包,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任何施工监测单位在同一条线工程范围内承接的业务量不可超过3个标段。 1.2 人员资质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监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并应满足现场作业需求,监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项目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岩土、工程测量或地下工程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或地下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施工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资质首先需满足监测合同要求,并符合以上相关规定。 1.3 资质报审 报审流程:承包单位按照分包申请(附表一)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处、安质处)审查,工程处流转单至安质处审批签字。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处、合同处)各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 报审材料: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合同、主要人员三金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 变更流程:施工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按照人员更换申请(附表二)由承包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质处)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安质处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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