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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校园文化和和谐校园,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素质的全面提高,推进教职工社团的健康发展,规范教职工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社团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提升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院支持社团的发展,支持成立科技、学术、研究创作等创造型社团,引导成立政治类社团,规范成立体育文艺娱乐类社团。禁止组织成立带有伪科学性质、同乡会性质、经营性质的社团。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院党委领导,接受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心身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凡经批准成立的学院教职工社团,以在校内开展活动为主,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以社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
第六条 院工会是教职工社团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职工社团的登记、审批、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通过各种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社团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章 教职工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社团的基本素质;
(二)有较为完善的、规范的章程(包括组织机构、社团名称、活动原则等);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对于特殊的社团和社团的特殊活动将另作安排);
(四)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具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六)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院只设置一个。
第九条 申请成立教职工社团流程:
发起人应当向院工会递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材料:登记申请表、社团章程、发起人简历及联系方式、成员数量及名单。经院工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立社团(筹),之后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由院工会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社团。
第十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性质和宗旨。
(三)社团的组织机构。
(四)负责人产生的条件、程序及职责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社团活动的形式、活动场所、组织纪律、会议等。
(七)经费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已被批准成立的社团(筹)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且全面开展社团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筹)必须经历三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由院工会评估,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社团,批准转为正式社团的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转为正式社团后,应到院工会进行登记注册,以后每年到院工会注册一次。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社团名称混同。
第十五条 社团如有合并、更改名称、更改登记备案事项的,应向院工会递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变更。
第十六条 各社团主持日常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作风正派、思想健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的在职正式工会会员担任。名誉负责人可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影响的领导、教授、专家等担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更换时应及时与院工会联系,新的主要负责人经院工会审查合格方可正式上任。院工会保留对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权。
第十七条 在社团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后,须将变更事宜以公告形式向外界发布。社团更改名称应视为原社团注销,新社团的成立应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对于发生社团合并或变更社团性质的社团,将被视为原社团注销,须重新按本章(成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分立、合并的。
(二)经会员大会表决,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工会将对其进行整顿。如社团仍无起色,将对其执行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并填写《注销登记表》,社团将在随后七天内发布社团注销通告,宣布其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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