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青岛环保产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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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对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环保产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我国环境技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促进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生态环境治理,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及《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设立面向全国的“环境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创新、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工作每年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级别,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有效申报数项目的10%;二等奖不超过有效申报项目数的25%;对于环保产业科技进步贡献特别巨大的授予特等奖,特等奖每年1项,可以空缺。单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7个。 第五条 特等奖、一等奖的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当年度二等奖。 第六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授奖范围包括: (一)开发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产品、新材料、新仪器的项目; (二)在技术集成、工艺集成、系统管理等方面,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环境效益显著的重大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环境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工程等的集成创新项目; (三)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 环境技术进步奖不授予环境学科基础研究、环境管理研究等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是授予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起、设立并承办。 第九条 设立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环境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为环境技术进步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协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是奖励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向奖励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每年从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分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环境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环境技术进步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长期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应用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被评审技术成果所属专业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第十三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采取第三方提名制征集。提名单位和个人为: (一)全国性行业协会; (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各分支机构、副会长单位; (三)省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四)环保领域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五)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与1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可联合提名; (六)3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可联合提名;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环境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提名人及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单位或提名人应对全部报奖材料进行审核,对所提名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征集与受理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发布征集提名通知。提名材料应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并由提名单位加盖印章或提名人签字后报送至奖励办。 第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组织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名环境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总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技术成果依托的项目能使用清晰的概念、可靠的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科学原理及客观规律,技术方法可重复、可再现; (二)项目采用的工艺方法、核心或关键技术具有原创性或集成创新性,总体技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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