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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荆州海关 罗华军 2014.7 目录 一、加工贸易相关业务知识 二、近三年来加工贸易稽、核查发现问题及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三、加工贸易注意事项 一、加贸业务知识 (一)法制体系 加工贸易海关保税监管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六个层次: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海关规章 4、规范性文件(总署公告) 5、内部规范性文件 6、直属海关公告。 一、加贸业务知识 1、法律 《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2、行政法规 《关税条例》(国令392号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令2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令420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令416号)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令389号)等。 3、海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19号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173号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 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实施计算机 联网监管办法》(署令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署令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 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署令111号,署令21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第211号) 征税管理办法(124号署令) 一、加贸业务知识 (二)主要规定与常见问题 1、关于专料专放 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署令第219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一、加贸业务知识 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21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四条 关于《办法》第十条 ?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一、加贸业务知识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一、加贸业务知识 常见问题 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混合存放、混合生产 加工贸易货物存放于非备案场所 加工贸易货物跨关区存放 一、加贸业务知识 2、关于专料专用 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署令第219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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