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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设计电警信号技术方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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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技术方案 前注: (1)本需求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且此方案或配置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设备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且此调整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3)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项目需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品牌(不包括电子警察系统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所投产品需符合货物需求一览表内的技术要求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同时获得业主或评委会认可,未提供技术证明资料或业主评委不认可的技术证明资料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本项目的电子警察系统推荐品牌不参与品牌评审,投标人必须按本招标文件中电子警察系统推荐的品牌进行投标,且投标人所投电子警察系统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电子警察系统最高限价) (5)中标单位须将信号机送至肥西县交警大队与控制中心进行连调试验,如果不能满足方案要求,不得进场施工。 (6)电子警察实现不了方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场施工。 (7)本项目提供全套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要求投标人按清单报价,按图纸施工,技术要求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为准。如清单与图纸不符,投标报价以清单为准,按实结算。清单中设备数量可根据功能需要自行增加,以满足实际功能需求为准(增加设备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如施工过程中道路结构或路口发生变化,需要增减设备数量,以中标单价计算。 (8)清单中的预留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单位必须按规定金额单独列出并计入总投标报价中,最终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经审计后为准。 (9)由于该工程为附属工程,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其受主体施工进度影响可能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0)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列出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所需的所有各项服务等明细表及全部费用。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施工建设现场,如投标人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1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完成监控供电电源的报装;同时必须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成的监控用电网的安全。 (12)所有系统均需满足《合肥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规范》、《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 920-2010、《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信息标志》 GA/T 848-2010、《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 25280—2010、《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GA/T 961-2011、《公路交通安全态势评估规范》 GA/T 960-2011、《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 959-2011等规范相关要求。 (13)中标单位需明确各系统汇聚点位并确定数据回传路由,若道路建设范围内无光缆资源,由中标单位租赁运营商光纤资源(包含光缆尾纤等辅材)确保数据回传,质保期结束前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项目中涉及的取电、光缆联通、市政及绿化等协调事宜由中标单位自行协调实施,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14)按照政府令相关要求,道路交通管线、手井必须设置铭牌,10%预留井盖在工程建设完毕后送至肥西县交警大队。 (15)信号系统中信号机部分因肥西县智能交通系统集成平台建设暂不能实现的功能,中标单位必须承诺,待集成平台改造完成后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实现功能。 (16)中标单位所投设备满足不了招标文件要求的,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按照投标文件设备实施,需要以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为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和工期延误损失等,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7)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约定方式联系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 一、招标内容: 深圳路、莲花路和集贤路交通监控工程,按给定工程量清单(随招标文件提供)报价。 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领取资料后,应对领取图纸、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复核,如有缺漏或错误或发现问题,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答疑规定向中心反馈。否则,如因图纸与清单不符等问题而导致的无法完工,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需求: 1、项目总体情况: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2、设备需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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