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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食品安全风险与控制
第九节 食品召回管理
一、概念
食品召回, FAO/ WHO将其定义为:在食物链的任何一个阶段,将食物从市场或者消费者手中移除所采取的行动。在我国,一般指按照规定程序,将一些缺陷食品,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撤出销售、分销和消费领域的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一种食品安全事后管理措施。食品召回的核心内容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消除或者减轻危害。食品召回既可以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避免缺陷食品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全面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召回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缺陷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的管理。
二、食品召回分类
食品召回分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
主动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缺陷食品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缺陷食品的发现途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检自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上下游食品企业告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
强制召回是发生应当主动召回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依法主动召回,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对于强制召回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措施。
三、食品召回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实施一级召回,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实施二级召回,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实施三级召回,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意,适当延长召回时间。
食品召回分级表
召回分级
召回情形
启动召回时限
完成召回时限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24小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
48小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
72小时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四、食品召回程序
(一)发现缺陷食品
通过自检自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上下游食品企业告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途径,食品生产经营者获知缺陷食品的信息。
(二)风险分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成立召回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各级主管及法律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参加。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对缺陷食品进行风险分级。首先确定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次分析危害的人群类型及危害程度。同时,停止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召回。
(三)提交召回计划
完成召回分级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6、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8、召回的预期效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包括缺陷食品样品的实验室检测。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召回计划组织实施。
(四)具体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食品,包括通知经销商封存、撤架,通过媒体对召回食品进行公告,对消费者给予相应补偿,对召回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等。
食品召回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级、起至日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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