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课件PPT03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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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省级人民政府规章(2) 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1年,如果需要继续执行,应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2)在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3)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5)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设定许可的分类 经常性许可 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临时性许可 国务院决定 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对较低层级设定权的限制性规定 上位法已经设定的,下位法不得设定,但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依法设定。 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有四项禁止: 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事项; 不得设定企业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或个人到本地区经营; 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前两个:不得对抗中央;后两个:不得对抗地方,即不得限制流动。 行政许可规定权 设定权是创制权,是创制新的行为规范,从“无”到“有”。 规定权是具体化的权力,不创制新的行为规范,从“粗”到“细”。 设定权和规定权都属于立法权。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排除性规定 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用法定的形式)。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用制定法律的形式; 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的形式; 地方人大设定行政许可,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 省级人民政府设定行政许可,要通过规章的形式。 【例】 国务院不能通过转发部门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也不能以办公厅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人大不能通过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人民政府也不能通过发布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 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 (有条件地停止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对于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地方政府无权清理,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有关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概念】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或者不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的活动以及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和管理等。 【立法意图】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立法概况】实施行政许可,要做到公正、公开,公布许可条件,禁止暗箱操作;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机关内部几道环节的,应当“一个窗口”对外;依法需要几个部门许可的,要集中统一办理,尽量减少多头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等。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29-57条共六节: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特别规定 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有行政许可权的,如规划局 2、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委托组织: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行使许可权,只能在行政机关之间委托,不能委托企业、事业单位。 便民原则的具体化 相对集中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权力合并涉及到宪法、组织法的问题,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同意。 一个窗口对外(办公方式的改进,权力未变):行政机关内设多个行政机构,都与许可相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送达决定。 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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