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为确保网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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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初审。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第九条 2007年7月1日以前录取的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至2005年12月31日止,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一般专业,已取得CET4合格证书、PETS3(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取得PETS4(全国公共英语四级)合格证书、CET6成绩达55分(CET4/6试点考试前)或成绩达390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二条 2006年1月1日始,CET和PETS成绩均不作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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