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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內政部役政署 內 容 大 綱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役齡前(或19歲)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出境逾期未歸之「催告」程序、「延期返國」之申請 役男之「限制出境」、須探病或奔喪之例外同意出境 不予受理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相關機關對申請出境役男之配合處理規定 其他有關出境之規定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95009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99年12月31日生效) 修正第 4 條條文 -放寬未在學役男出境6個月、短期觀光出境4個月 修正第 5 條條文 -放寬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再出境學歷為高中以上 修正第 17 條條文 -配合第5條第1項第1款修正條文,增列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10008303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7、1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100年8月1日生效) 修正第 4 條條文 -增列19歲年底前國外入學、採認之大陸大學入學 修正第 5 條條文 -增列19歲國外就學申請再出境、採認就學再出境 修正第 7 條條文 -增列19歲年底前出境就學之申請程序 修正第 11 條條文 -增列19歲年底前出境就學應繳附文件驗證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整體概念 「役男」-19至36歲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 「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處理」-程序之處理、役男之管理、服役之管制 「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管理的內容-役男未經申請不得出國、出境之申請、延期返國之申請、出境動態清查、逾期返國之處理、逾期未歸之處理、限制出境與解除限制出境、申請再出境與延期出境、有關出境之規定 導 言 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 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 役男入境無申請核准問題 (無黑名單) 役男不同對象須依不同條款申請出境 不同條款申請出境須經不同機關核准 核准役男出境後要能有效控管 急急急 萬事莫如出境急 「出境」及「臺灣地區」之定義 出境 §3-1 臺灣地區 §3-2 役男 (19至36歲) §2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及其限制 第4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第5條 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經核准出境就學, 於19歲年底前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 第7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役男出境之申請程序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 §4-2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5-1 §5-2 §5-3 §5-4 §9-2 §10-2 §16-2 國內一般役男之申請出境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4-1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準用,以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 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為限。 §4-2 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及延期出境 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兵役法施行法§48-2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5 役齡前(或19歲之年)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 (一)就讀學歷限制(二)就學最高年齡限制 返國停留期限屆滿之「延期出境」規定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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