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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双专业及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贯彻我校“育人为本,科学发展,因材施教,乐教乐学,共同进步”的教育教学理念,满足社会发展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需求,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我校试行双专业及双学位制度,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修读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的原则及条件
学校鼓励部分品德优良、学有余力的优秀普通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双专业或双学位。
修读双专业是指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另一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攻读双学位是指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修读其他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并获得学位。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二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双专业或双学位学习。
双专业及双学位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34个学分,双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0个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学校每年公布开设的双专业及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专业。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修读双专业或者双学位者,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应同时进行,一般不延长学制,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延期1年。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
相关院(系)对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教学要求相同,不得随意降低要求和标准。
辅修专业在大学第四学期开始组织教学,一般采取随班听课、集中上课和自修辅导三种形式,每个辅修专业每学期开设2至3门课程。
原则上现有本专科专业均应开设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专业以学校公布为准,相关院(系)应根据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出辅修专业和辅修双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进行一次补考,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出现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一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学业者,请审批后允许其将辅修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转入主修专业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一年后,学生可按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申请将辅修专业转为主修专业(体育、艺术专业除外),经辅修专业开设院(系)考核批准后予以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专业调整后的学生学籍与成绩管理由确认后的主修院(系)负责。
报名、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双学位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每年5月底公布辅修专业名称及相关要求;
(二)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第二周公布各辅修专业最终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结束后,各院(系)对本院(系)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资格提出双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后,上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公布各专业参加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 申请双专业及双学位学习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按照每学分学费标准收取)。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主辅修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学院颁发双专业毕业证书。对符合获得主辅修学士学位条件者,学院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按主修专业进行国家电子学历注册。
第二十条 参加主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取得双学位,做如下处理:
(一)取得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应修学分,可按主修专业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取得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可按辅修专业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两个专业都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按学籍管理办法,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结业或肄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与其他高校互认学分,申请到其他高校辅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按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由教务处将最终的审查合格名单提交给所在学校。学生在外校辅修学习期间,执行所在学校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辅修专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制度自2014级辅修专业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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