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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9 年 3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股东。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 1 区方兴大厦
604 室
第五条邮政编码:10008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7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专一、专注、专业。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00万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认购股份数实缴股份数出资方式
胡为峰11010519680717531252500005250000净资产
刘莹11010819760801002517500001750000净资产
合计/70000007000000/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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