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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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 资助扶持实施办法 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批复的要求,推进张江园区企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根据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资金来源和资助对象 (一)资金来源:由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在本办法实施期内,共同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用于“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由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二)资助对象:注册并税收户管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有关单位。 资助内容 鼓励承担和参与标准制修订 1、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2、对承担国际标准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3、对承担国家标准修订、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资助。 4、对承担行业标准修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助。 5、对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的单位,经审核符合目标规定要求,给予1万元的资助。 鼓励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工作 1、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资助。 2、被批准为国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40万元(20万)、20万元(10万)的资助。 3、被批准为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承担单位, 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的资助。 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对采用国际标准并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5000元的资助。 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对取得标准化工程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给予3000元的资助。 坚持标准培育和引进并举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已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或已承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入驻园区,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积极发挥产业联盟在园区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产业联盟中牵头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成员单位视工作进展和成效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工作经费资助。 建立标准化工作贡献奖励制度 对获得国际或国内标准化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对示范区建设组织工作和开展活动有成效的单位,视具体情况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助或奖励。 操作流程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半年集中审核。 受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准备相应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文件和资料等)和申请表格(张江高科技园区或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一式四份)报办公室。 2、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联席会议审核。 3、联席会议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并拨付相应经费。 (三)经费拨付 本办法第三条中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四、五、七款原则上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其余资助在项目立项后,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先期支付30%作为启动资金,其余部分在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办公室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监督检查和审计 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将检查情况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同时办公室负责配合新区有关职能部门或张江园区办及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不定期审计。 解释 (一)本办法资助范围如涉及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应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同类政策可就高不就低,但不重复享受。 (二)对实施办法中未尽的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解决。 (三)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办法“办公室”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办公室,设在张江高科技园区经济发展处,“联席会议”指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联席会议。 实施期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暂行三年。 附则 (一)国际、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以及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承担单位,以提供相对应(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与相关部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为准。 (二)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以到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研发完成所配套的相关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为准。 (三)被批准为国际、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标准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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