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串讲整理含补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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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选择题 以计划经济为主导,国家办能源,政企不分,以指令性计划行使调控国家能源生产,消费和管理。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就成为我国当时法律位阶最高的能源法。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属于政企合一的能源管理体制。 《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分别在1995年96年和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 《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该法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2010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制定颁布这两个法律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迄今为止我国先后制定了《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四部单行能源法律。 1995年12月28日通过的《电力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电力行业制定的能源法律,它开创了我国能源法律的历史先河,是中国能源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框架体系。 能源划分的两个标准:1)按制定的级别和实施的行业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2)按执行力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能源法律法规体系整体协调性比较差。 《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11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节约能源工作开始步入法制的轨道。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共七章87条,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设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还增加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节约能源法激励措施,明确国家实施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的采购政策。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又用能的各种资源。一次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二次能源包括电力、热力。 节约能源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国家实施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只是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国家政府层面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像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节能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领域、行业等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构成。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核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对于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能耗限额指标,对超过单位能耗限能指标用能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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