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规定试行-暨南大学研究生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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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1 — 暨研〔2015〕1号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博士后 招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暨 南 大 学 2015 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持续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见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的博士后。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合作培养博士后的,须在流动站审议前,由双方合作单位、博士后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章 博士后申请与进站 第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含四十周岁)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自主选择合作导师,但不能选择直系亲属担任合作导师。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须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经流动站组织专家审议、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进站。进站时间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批准进站之日起算。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审议,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接受进站。对于在站期间被发现申请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博士后,视情节轻重,作不能申请评优或强制退站处理。 第九条 原则上,经批准进站的申请者应在一个月内凭暨南大学录用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进站手续。因故不能在一个月内报到的,应事先向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履行请假手续。超出三个月未履行报到手续且未请假的,作自动退站处理。 第三章 合作导师要求 第十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指导博士后的能力和条件,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是人事关系在暨南大学的在职人员。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短期特聘人员,各附属医院和医学人才培养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员只能作为第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十二条 合作导师应适度控制招收和指导的博士后人数。 第十三条 合作导师应主动为所指导的在站博士后,尤其应为因科研需要延期出站的博士后,提供一定的科研和生活经费。 第四章 流动站审议要求 第十四条 流动站专家组应严格审议每名申请人员的条件和合作导师的资格。每次审议,参加的专家应主要由流动站专家组成员组成。视博士后研究领域,如有必要,应邀请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审议。审议会议由流动站专家组组长组织或授权专家组副组长组织,参加人员应不少于五名。须投票表决时,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的与会专家的同意,审议方为通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组织裁决。 第十五条 流动站专家组审议,应听取博士后申请人不少于四十分钟的学术报告。审议应结合学术报告和申请材料,侧重考查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择优招收,确保招收质量。同时,须审议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的指导情况,以及为博士后提供经费情况。 第十六条 流动站专家组每次审议,须有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议时间、审议事项、参会成员、审议程序、审议结论等。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时应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博士后申请材料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之“对申请人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研究计划的评价”、“综合意见”等均应基于审议情况填写。前两项由参加审议会议的所有专家签名,第三项由流动站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招收的博士后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原关于博士后招收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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