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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法学院 王丽萍 二O一四年十月 第十章 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效力 概念,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也就是在何时间内可适用该法律规范。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从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由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 指是民法终止生效或被废止的时间。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明示的废止,即在新的法律或法令中明文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 2.默示的废止,即新法并不明确规定废止旧法,而只是规定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3.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失效时间: (1)由于法律或法律的具体条文本身作了修改或废止,依照该法律或法律条文作出的司法解释当然失效; (2)由于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原司法解释或其中的有关规定失效; (3)有关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依照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司法解释自行失效。 (三)民法不溯及既往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 原则上,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都是从实施以后发生效力 目的:1.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和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 2.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 2.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一般不能,但随着国际交往发展而变得可能。 三、民法的对人效力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一)各国立法例 (1)属人主义。本国国民,不问其在本国,亦或外国,都应受本国法律的支配。 (2)属地主义。凡居住在本国领土,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本国法律的支配。属地主义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结果。 (3)保护主义。即以本国利益为准,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外国,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4) “折衷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我国民法的对人效力 以属地主义为主并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思考题: 1.论述民法的效力范围。 经典案例: 甲男(美国人)和乙女(中国人)于1996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同年,甲男和他人共同投资在我国某市成立了一家私营公司,甲男占股份45%。在作为董事长的甲男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努力下。该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成为某市引人注目的民营企业。1999年9月,甲男去美国开拓事业,乙女在家做出国的准备。2000年11月,甲男因在美国另有新欢,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随后乙女也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起诉,提出与甲男分割财产。 问:本案龙岗区法院能否受理乙女的诉讼?应否依我国民法裁判?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原则 民法的适用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 狭义上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广义上还包括民事主体依民事法律规范从事民事活动。 逻辑思维方法:由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推理的。 其关键是前提的确定,即找出和援引适当的法律规范 民法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 (三)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四)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五)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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