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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學生各項福利補助一覽表 PAGE 1
新北市學生各項福利補助一覽表
補助項目
申請資格
補助額度
申請方式
承辦科
承辦人(分機)
總機私立國中小學雜費減免
設籍本市之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前1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依比例減免學雜費。
私立國民中小學:低收入戶及障礙別為極重度、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特殊教育科
許珈菲(2609)
市立高中職學雜費減免
就讀本市市立高中職學生。
低收入戶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其前1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依比例減免學雜費。
市立高中職:依需繳納之學雜費費-低收入戶與障礙別為極重度、重度者全額減免,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中等教育科
楊郁文(2717)
午餐補助費
就讀本市市立國中小學及市立高中職或公立幼稚園學生。
學生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身分者:
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庭突遭變故者(如失業、風災或火災等突發事故,或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訪為清寒者)。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上限800元,幼稚園部分補助(含點心)上限為1,500元。(以提供免費午餐食用為原則)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生事務科
幼兒教育科
林秀環(2779)
吳鳳如(2739)
早餐補助費
就讀本市市立國中小學及市立高中職學生。
學生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身分者:
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家庭突遭變故者(如失業、風災或火災等突發事故,或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訪為清寒者)
每人每餐補助30元(不含例假日)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生事務科
林秀環(2779)
教科書減免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小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身分者:
經全國各縣市核可之低收入戶。
本人或父(母或監護人)其中1人特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低收入戶逕予減免(約600至1,000元)
身心障礙戶依函文通知補助額度限制。(依年級分別補助約600至900元)
使用大字或點字課本者,逕予減免。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國小教育科
方慶林(2610)
國中小代收代辦費補助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
家庭突遭變故(含失業、被裁員及給予無薪假者)致經濟陷入困境,無法順利就學,經班級導師家庭訪視認定需要幫助之國民中小學在籍學生。
每學期辦理一次,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彙整填報後,由教育局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每學期辦理一次,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彙整填報後,由教育局報教育部申請補助。
中等教育科
永續環境教育科
楊郁文(2717)
蔡佩芳(2752)
低收入戶就學補助
就讀本市公立國小之低收入戶學生
每人每學期1,000元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國小教育科
楊芳怡(2614)
財團法人台灣學產基金會低收入戶助學金
未領取學雜費減免或相關獎學金之補助(詳公文規定)。
就讀本市市立高中職及公私立國中小之低收入戶學生,成績及格者(學業成績及體育成績均達60分以上)(一年級新生不受此限)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
市立高中職每人每學期3,000元,國中每人每學期2,000元,國小每人每學期1,000元。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國小教育科
楊芳怡(2614)
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凡新住民子女持續居住本市達四個月以上,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金,並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本要點所稱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於本市之在學學生其父母一方為外籍配偶(含大陸配偶)者。
申請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者須有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
本獎助學金部分: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1年申請1次。
國小低、中、高年級組:每名3,000元。
國中組:每名5,000元。
高中、高職組:每名8,000元。
大專院校組:每名8,000元。
碩生組:每名10,000元。
博生組:每名12,000元。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並由教育局依年度預算額度進行審核,每學年申請1次。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
廖政凱(2801)
國中小新住民子女華語補救教學
曾於海外定居或就讀而後回臺就學,華語能力弱勢者之新住民子女。
免費接受本市各公立國中小規劃課程。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
廖政凱(2801)
市立高中職助學金
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完全中學高中部、鶯歌高職。
父母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低收入戶或失業勞工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領有失業給付證明者)。
1學期補助5,000元。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中等教育科
許瑜紋(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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