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人身权的保障-NUIGalway.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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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 妇女人身权的保障 陈明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妇女的人身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人身权受侵害的现象不容忽视。 我国近年来侵害妇女人身权的二个主要问题 (一)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严重侵害 针对妇女的暴力侵犯了妇女和女童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和性权利,也侵害了妇女、女童的生命健康权、发展权。 限于篇幅,在此我们仅列举四方面的问题: 1.拐卖妇女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末明显上升以来一直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在一些地区虽屡经打击取缔,但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拐卖妇女强迫其卖淫的新情况。据广东汕尾市公安局反映,被拐卖妇女中有20%~25%被强迫卖淫参见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维权工作信息》2003年9期。。 参见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维权工作信息》2003年9期。 2.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性骚扰作为外来语,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才介绍到中国来的。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也是一种职业歧视,性骚扰的核心是有权者对无权者的骚扰,是侵犯妇女人格尊严乃致身体、性权利的侵犯人身权行为。在我国,近几年才被提了出来,并且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被世人关注。据2000年中国最早的经济开发区深圳市对600人的一项问卷调查结果表明,32%的受访者曾遭遇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其中女性受害者占总样本的43%,男性占19%参见《深圳周刊》(2000年4月22)精确新闻调查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2003月调查,“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报告”。。在2002年一项必威体育精装版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在抽到的200位北京市居民中,曾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120名占被访女性的71%;而在调查工作场所上下级关系中发生的性骚扰比例时,竞占到性骚扰比例的61% 参见《深圳周刊》(2000年4月22)精确新闻调查中心、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2003月调查,“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报告”。 勺海市场调查研究公司,2002“调查性骚扰”,《北京青年报》4月10日。转引自唐灿《关于中国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及其抗制措施的研究报告》。 参见《法制日报》署名文章《让法律对性骚扰说“不!”》,2003年11月14日。 3.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以下简称反家暴项目)的调查,在所调查地区被调查者中有2/3的人表示在儿童时期遭受过家庭暴力,有1/3的人表示家庭中存在配偶暴力,其中80%以上是针对妇女的暴力参见张李玺、刘梦反家暴项目《现状、态度和预防 参见张李玺、刘梦反家暴项目《现状、态度和预防——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报告》,2002年11日,中国社科出版社即将出版。 关于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受暴妇女的所谓“以暴抗暴”的问题,即长期受虐妇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杀夫或伤夫的行为。在国外称其为“受虐妇女综合征”,可以由心理专家为妇女出庭作证,使妇女免于刑事处罚,从而保护长期受暴妇女,使其获得正常人的生活权利。目前在我国,长期受暴妇女“以暴抗暴”的案例绝不罕见参见反家暴项目《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 参见反家暴项目《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思考·对策》,中国社科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口述实录》,中国社科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4.溺弃女婴、以性别为由堕毙女胎是严重歧视妇女的犯罪行为。 在中国,溺弃女婴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溺、弃、残害女婴”,但目前此问题在我国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歧视妇女的偏见,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条件下得到了新的“膨胀”。除了使用传统残害妇女的方法外,又采用B超技术,做产前性别选择,杀死女胎,人为造成人口性别比的失调。 歧视生女婴的妇女、不喜欢女婴已是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重要表现了,溺弃女婴、以性别为由堕毙女胎则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明确指出:“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是一种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它从根本上剥夺了女婴的生存权,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 (二)妇女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认真关注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是妇女的重要人权。妇女有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最高身心健康的标准。享有生殖健康权利,享有在整个生命周期内获得恰当、担负得起的、优质的保健、资料和服务的权利。这是《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重要内容之一。《行动纲领》中共有21个条款规定了此方面的内容。目前在我国,妇女生命健康权中有二点应予以特别关注: 1.妇女自杀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据有关调查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6%。在1995年至1999年全国人口最重要的死因中,自杀列为第5位。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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