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奖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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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PAGE 1 — 暨学〔2016〕59号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学生就业工作 考核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就业工作,现将《暨南大学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奖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6年11月8日 暨南大学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奖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紧密围绕国家建设 “双一流”大学战略和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发展规划,努力建设全程化、科学化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服务体系,激发各学院及广大教职员工在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水平,提升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单位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三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就业工作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学生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具体奖项设置及名额分配如下: (一)学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名额3-5个; (二)学生就业工作创新集体奖,名额1-2个; (三)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名额10-15名。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学院一次就业率原则上达到或超过学校一次平均就业率; (二)依据《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各学院当年学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分数排名前三至五名的学院。 第五条 学生就业工作创新集体评选条件: (一)在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帮扶特殊群体毕业生就业等工作上有新招、有实招; (二)就业创业工作在校内具有首创精神,推动就业改革创新取得良好效果。 第六条 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各学院负责学生就业工作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所在学院推荐评选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积极主动开展学生就业管理、指导、教育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就业工作任务; 2.就业工作服务意识强,工作卓有成效,得到学生和领导认可。 (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推荐评选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工作表现积极,创新意识强,成效显著; 2.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为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服务,取得突出成绩。 (三)学校职能部门、教学(辅)单位和科研机构的教职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评选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1.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就业创业实习实践基地; 2.积极参与开展学生就业指导教育活动; 3.积极为毕业生提供有效就业信息,促成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当年度学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本学院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二)本学院学生就业工作人员被投诉不正当行使权力,经查属实; (三)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弄虚作假。 第四章 考核评奖时间、程序及表彰 第八条 考核评奖时间。 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奖每年进行一次,考评时间为当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考核评奖程序。 (一)自评。各单位对照考评条件,认真进行自评、评选及推荐,按时将考核评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学校评选。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考评小组,对考核、推荐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经公示并报请学校同意后进行表彰。 第十条 表彰形式。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学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学生就业工作创新集体奖的学院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学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指标体系 附件 学院学生就业工作考核评分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分值 内容分解 考核标准 考核办法 需提供材料 自评分 考核分 一、领导重视 10分 1.1学院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6分) 成立院长为组长的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分) 查阅材料 学院文件     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每学年至少2次,布置任务并有会议记录(2分);只开一次得1分,没有开不得分 查阅材料 会议记录和形成的会议纪要     有学院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总结(2分),缺1项扣1分 查阅材料 书面计划、总结     1.2分管就业工作领导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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