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作业要点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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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作業要點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作業,並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為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規定,爰增列「並執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等文字。 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變更。 二、參加介聘學校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將申請書函報本部辦理,並得提列缺額供教師介聘;學校無缺額者,亦得參加介聘。 參加介聘學校名單及其缺額由本部公告於介聘網站,公告後即不得變更。 本點未修正。 三、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第一目至第八目介聘原因,擇一採計),最高五十分: 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ㄧ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 喪偶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其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且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單身教師服務學校未與父母設籍地同一直轄市、縣(市),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三十分。 全家遷居(本人與家人同時有跨直轄市、縣(市)遷居且設籍之事實)者,給三十分。 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二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二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0.五分。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比照兼任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含導師)經歷者,擇一採計。 4、前三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0.三分,申誡一次減0.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頒發者每紙給0.二分,本部頒發者每紙給0.五分。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或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0.五分,未滿三十五小時者不計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三、各校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相關資料: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最高五十分: 配偶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直轄市、縣(市)學校,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五十分,未滿一年者給三十分。 喪偶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或岳父母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給五十分。 教師需照顧設籍地未與本人現職服務學校同一直轄市、縣(市)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配偶設籍之直轄市、縣(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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