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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研发 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 第三部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三)高新技术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管理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季度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到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窗口申请所得税预免备案 。备案后,在申报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15%税率预缴。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要求 1、对研发人员的审核要求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要求实际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管理要求 2、对研发费用的要求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① 研发费用的比例要求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3个会计年度: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之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最近一年:是指申请认定当年的上一年度。 研发费比例的计算: 研发投入比例=近三年研发投入/近三年销售收入。 按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来确定应达到的比例,分别为3%、4%和6%三种标准。 ②关于研发费核算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研发费实行专账管理,适用会计制度的企业,在“管理费用”下设研发费明细科目,以区分其他费用;适用新会计准则的企业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会计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并下设研发费明细科目。 ③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应按照《工作指引》规定进行归集。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对高新技术收入的审核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的总和。 ②当年总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应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部分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国税函〔2010〕25号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四)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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