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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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220年————581年)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一)三国时期重视法制的思想 (二)两晋的引礼入律思想 (三)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的思想 二、立法概况 这一时期的各割据政权都分别制定有自己政权的法律文件。从立法成就上看,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北齐的《北齐律》最具代表性。 (一)曹魏《新律》的制定 229年,魏明帝命陈群、刘邵等人制定新法。陈群等人参照汉律,制定出《新律》18篇。 1、体例。将《具律》改称《刑名》并列于篇首,突出其律典总则的地位和总括全律的作用。这一改革在封建律典编撰体例结构上是一次重大突破,被后世律典继承。 2、具体内容: 把保护封建贵族特权的“八议”正式纳入律典中,使封建法律的礼律结合传统得以继续发展。 进一步规范刑罚制度。取消宫刑,将刑制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除上述之外的刑罚方法,如除名、夺爵等)罪七种,为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提供了条件。 (二)西晋《晋律》的颁行 司马昭于公元264年命贾充、杜预等人对《新律》进行删修,公元267年删修完成,次年颁行天下。这一年是晋武帝泰始三年,故该律又称为《泰始律》 。《晋律》颁行后,针对律文言辞简约、含义难于确定的问题,律学家张斐、杜预对律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们对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及其彼此间的界限和区别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使律典的标准实现了一致,消除了人们对律文的歧义。这些注释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以致后世将《晋律》称作“张杜律”。 《晋律》 首先,篇目增至20篇;创设《法例》篇目,与《刑名》一同构成律典的总则 ;它开创了律注合编的新体例。 其次,第一次在法典在法典中规定了“五服制度”。 (三)《北魏律》的编撰 北魏(386拓跋gui建魏,439统一北方,534分裂) 太和年间由崔浩、高允等奉命编修,于495年颁行天下。 共计20篇 创立“留养”制度。“《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魏书·刑法志》 ) 唐代“权留养亲”、明清“存留养亲”。 创设“官当”制度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 《魏书·刑法志》 ) (四)东魏和西魏法律的发展 1、东魏孝文帝在位期间,命群臣议定新法,因议定新法于麟趾殿,故新法被称为《麟趾格》。格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一种新形式。 2、西魏政权建立后,先于太祖大统七年(公元541年)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大统十年(公元544年)苏绰又进行了一次修订并予以公布,这即西魏法律《大统式》。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新形式。 (五)《北齐律》的创新 563年由封述等人,以《北魏律》为蓝本编制成《北齐律》。 第一、它开创了12篇的律典结构新体例。 第二、它首创了《名例律》的法典篇目。曹魏创制《新律》时,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西晋颁行《晋律》时,增加了《法例》。北齐制定法律时,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首创《名例》篇目,使其作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更加明确,并被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第三、它首创了“重罪十条”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突出了封建法律的专制特征。 第四、它确立起五刑制度:鞭、杖、徒、流、死 。为隋唐时期的新五刑奠定了基础。 三、律学的发展、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成文律典的编纂,以及对律典的条文、术语进行解释的总称,魏晋律学有了很大的发展,对后世法典的制定起过重要的影响。在法典的结构方面,改《具律》为《刑名》,又改《刑名》为《刑名》、《法例》,再将《刑名》、《法例》改为《名例》,并将相当于后世刑法总则的部分,置于律首,起到统领诸篇的作用,使法典的篇章体例趋于合理;法典的篇目数量由9篇增为18篇、20篇,到《北齐律》,又简为12篇;法律概念更加准确,西晋区分律令的不同性质,所谓“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律是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四、法律形式 就法律形式而言,表现出渐趋完善的变化,形成律、令、科、比、格、式的封建法律体系。 第二节 刑事法律 一、罪名 这一时期罪名的主要变化是确立了“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它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一律予以严惩。 二、刑罚制度 (一)封建五刑制度的基本确立 北魏执行“赦死从流”原则,将流刑定为死刑的减等刑,填补了死刑和徒刑间的空白,使刑罚制度变为:杖、鞭、耐、流、死五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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