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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案整合 不同的技术和管理方案,对不同的工程建设参与者和不同的项目目标会有不同的影响,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就是要对各种方案加以整合,权衡各方面的利弊,找出可接受的方案,或取长补短找出折衷方案,尽可能地满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需求。工程项目管理整体化理论中的方案整合要求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要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划分合同标包、选用合同形式、拟订合同条款、制订科学的评标定标办法,使工程招标工作更为科学、真实。 3)过程整合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整体化过程。各组管理过程与项目生命期的各个阶段有紧密的联系,在各组管理过程中有三个关键性的过程需要做的整合工作最多,它们是项目计划、项目执行和整体变更控制。 2发包方案、合同策划与工程税务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应缴税。 建筑业营业税交纳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即是说,包干不包料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价款也应该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16日以“财税[2006]114号文”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 该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即:装饰工程的甲供材料设备价款(即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可以不计取建筑工程营业税金。 应该充分利用“财税[2006]114号文”精神,在进行工程发包时巧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可达到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金的目的。着重关注: 首先,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时,可以将装饰工程单独进行。 其次,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应该明确“甲供装饰材料”,装饰公司仅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甲供装饰材料款不再与施工单位结算。 (2)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国税函[1997]18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用于建筑工程的铝合金门窗需要缴纳两道税,既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多缴纳的税金构成铝合金门窗造价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述不合理的情况,客观地进行了纠正,于2002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2006年下发了“国税发[2006]88号文”。这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并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1)限制条件: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自产货物范围: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②铝合金门窗; ③玻璃幕墙; 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⑤防水材料; 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根据文件明确,上述规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在进行玻璃幕墙、铝合金、金属结构、防水材料等工程发包时,应该充分利用“国税发[2002]117号文”以及“国税发[2006]88号文”的规定,在招投标、合同商务条款谈判、合同签订等环节进行关注: 首先,在进行招投标时,对承包商的要求应与“国税发[2002]117号文”一致,即承包商一方面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同时应该是自产、自制、自销建筑材料的。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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