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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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 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相关市场行为,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城市规划建设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消防、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含空间和设施)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场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路牌、灯箱、霓虹灯、橱窗、镭射投影、电子显示牌(屏) 、实物造型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规定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户外广告的建设规模分为大型广告和小型广告,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 (一)大型广告是指大型立柱式、立地式广告以及其他广告版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或同一类型广告设置数量大于3 (二)小型广告是指除了大型广告以外的其他广告。 (三)公益广告是指用作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以及公益宣传的非营利性广告。 (四)商业广告是指营利性的广告。 第六条 户外广告为临时性构筑物,其设置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区大型广告交易中心取得的大型广告设置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年一续签。 第七条 大型广告的设置和使用实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一)城市户外空间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发布者在我区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应按规定缴纳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纳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和规划编制以及公益广告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成立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型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大型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方案以及大型广告布点的变更和增设,并就户外广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一)领导小组实行由区委、管委会领导牵头,两委办、宣教办、纪委、监察局、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工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监察大队以及大型广告交易中心领导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批制度。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局,负责会议筹备及上会项目的初审工作,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召开。 (三)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交警、消防、环保或区内其它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经费由区财政从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中拨付。 第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各部门职能划分如下: 区规划局是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大亚湾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负责大型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运作; (三)根据规划和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大型广告实施规划许可及监督管理; (四)根据市场需求作出大型广告设置权公开出让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会审; (五)与买受人签订大型广告设置权合同,办理《大型广告设置权证明书》,代管委会征收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根据规划的要求,对小型广告实施规划许可及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区宣教办参与领导小组上会项目的初审工作,从整体上把握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对外形象,并根据政府的整体宣传策划方案,负责区内广告的内容审定工作,受理和审核各办事处、区属单位提出的公益广告申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调配。 区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权和发布权的行政许可及对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管理。 区管委会设立区大型广告交易中心,与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对大型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公开竞价、挂牌交易等事务;核发《大型广告成交确认书》;区大型广告交易中心办公经费由区财政从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中拨付。 区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绿化用地的相关许可手续。 区建设委员会负责实施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监察大队负责执行区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章?? 大型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 经大型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设置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大型广告交易中心对外发布并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等活动。 第十一条 凡具备发布广告资格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大型广告设置权的投标或竞买。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由区大型广告交易中心向中标人、竞得人出具《大型广告成交确认书》;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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