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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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PAGE PAGE \* Arabic \* Arabic 54 第14章?? 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 表14.2.1 类别名称 项目内容 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 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 商业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商业服务中心 市政公用设施 市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 14.2.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 表14.3.1 类别名称 项目范围 教育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门诊、社区卫生站、护理院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居民日常运动场地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备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 商业服务设施 综合市场、肉菜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储蓄所 市政公用设施 邮政所、小型垃圾收集站、公厕、环卫站、消防站、开闭所、变(配)电室、公共停车场 1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 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14.3.2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地区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教育设施 1 中学(收12~18 岁学生) 24班 大于26400 以80座/千人标准,其中初高中各40座/千人标准; 每3~5万人设一处(含初高中); 每处规模24~36班; 每班50座计; 教学用房不宜超过五层; 容积率不大于0.9; ● ○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 30班 大于33000 36班 大于39600 2 小学 (收6~12 岁学生) 18班 大于14580 以80座/千人标准; 每1~1.5万人设一处; 每处规模18~30班; 每班45座计; 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 容积率不大于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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