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和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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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大量的查证,经审理认为:原审判令上海中益公司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450万美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且上海中益公司对该判项未提起上诉,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当事人举证和最高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担保书》中变造的中基公司章系中基公司自己加盖或者授意他人加盖的,不能证明中基公司明知该担保书的存在而不作否认表示,也不能证明中基公司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了该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该章而不作否认表示,该《担保书》不成立。中基公司不承担上海中益公司对建行浦东分行450万美元借款本息的担保责任。 2003年7月,最高法院判决:原审判决关于中基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驳回建行浦东分行要求中基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中基公司应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院以上海中益公司违约,中基公司在其他的业务活动中亦多次使用了变造公章,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决: 上海中益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建行浦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美元及利息;中基公司对上海中益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基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以对本案贷款担保不是中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假章多次出现不能说明中基公司对假章是认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案例四警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合同代表了企业的意思表示,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若本案讼争《担保书》系法定代表人薛某签字,中基公司则很有可能因表见代理原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应授权人对于需本人签字的合同、文件等文书应高度谨慎,否则会对公司代理巨大经营风险。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案例五 2005年9月26日,普康公司与春天公司、建安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约定:建安公司受让春天公司位于武汉市xx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转让价格为7500万元,而春天公司因欠普康公司款项计人民币800万元,故春天公司、建安公司同意将建安公司应向春天公司支付的转让款中的800万元,作为债权由春天公司转移给普康公司。还约定建安公司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向普康公司偿还800万元。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普康公司将数张留有自己公司公章的落印空白纸张交由春天公司使用。春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朱某在上述落印空白纸张上制作《承诺函》一封。内容为: “春天公司:鉴于建安公司、贵公司及我公司于2005年9月26日签署《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就此,普康公司承诺如下:一旦建安公司对上述三方协议提出异议,我公司将随时无条件放弃该协议之债权债务。”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建安公司未在约定的日期内向普康公司支付800万元,普康公 司后向法院起诉。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法院认定: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春天公司在普康公司留存的落印空白纸张上以普康公司名义作出的《承诺函》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普康公司虽然对《承诺函》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是对于其将留有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交由春天公司使用的事实并无异议。普康公司在未对使用用途和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的落印空白纸张交由春天公司使用的行为,是普康公司的完全授权行为。故《承诺函》合法有效,普康公司应承担《承诺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普康公司与春天公司、建安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普康公司享有春天公司向其转让的对建安公司的800万元债权。但依据普康公司《承诺函》所述,一旦建安公司对《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提出异议,普康公司将随时无条件放弃对建安公司的债权。因此,普康公司主张建安公司向其支付800万元及相应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普康公司起诉。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案例五警示: 1、公司在未对使用用途和范围进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落印空白纸张交由他人使用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完全授权行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公司应完全杜绝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公司印章的情况发生。 第六部分:以案说事 案例六 伪造公司印章罪 2009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x区xx路其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以300元的价格为刘X私刻“强达建材有限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王某所开办的刻章复印店内将其当场抓获。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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