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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或称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作业是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四项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的作业分级、安全作业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上述四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五)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在公司内进行本办法的培训和宣传,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学习本管理办法,并对学习效果进行评估。
安全管理部负责指导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监督特殊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 进行各类特殊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某项作业过程中涉及多种特殊作业的,应分别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严禁未办理完毕安全作业证即开始特殊作业。
第八条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证上所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作业现场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应亲自到作业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 进行各类特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 各类特殊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对作业全程进行监护,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且掌握一定消防、急救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
第十一条 各类安全作业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严禁一证多用。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 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由作业人员、初审部门、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 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章 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 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特种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分级、动火证有效期
(一)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等级最高。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动火证有效期: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八条 动火区划分
(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油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
(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 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
(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动火证)。
(二)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一级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 二级动火作业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动火证)的审批:
(一)特殊动火:初审(申请部门负责人)-复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终审(公司级安全管理领导);
(二)一级动火:初审(申请部门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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