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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采购合同》共 页。第 页
广州大学货物采购合同
(适用于合同总价10万元及其以上货物采购)
合同编号:GDHT-
签订地点:广州市
甲方: 广州大学
乙方:
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丙)双方(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本合同中,如果不存在“进口货物”,则合同中凡是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条款或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均不适用;
2、如果本合同并非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则合同中凡是与招投标有关的条款或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均不适用;
3、如果本合同的当事人只存在甲方和乙方而无丙方之情形,则本合同中对丙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不适用。
第二条 术语解释
1、本合同中的“丙方”是指:与甲方没有直接的货物买卖关系,但对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具有许可销售权或者具有外贸经营资质等原因而与乙方共同组成联合投标体进行联合投标的企业法人。丙方与乙方在法律上构成合伙关系。
2、本合同所称“货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本合同项下之设备仪器、零部件或配件、附件、备用物件、随机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相应的用户手册、说明书、维护手册、电路图等技术资料,也包括相应的知识产权(含软件或程序支持信息)和乙方或丙方应提供的有关服务,以及于甲方预付了合同货款或需按合同条约支付货款之时乙方或丙方必须提供的用于办理财务结算的各种单证。这里的“服务”一词,不仅包括设备安装、调试、检验、商检、丙方的代理等合同履行行为,也包含售后服务、保质维修服务、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及培训服务、约定的技术信息服务、其他有关各项后续支持服务等事项。
3、本合同所称的“进口货物”,是指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的、并须依据本合同办理海关进口手续的货物,不包括虽然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地区但在国内市场可以直接购买的进口通用货物。即使在本合同之“专用条款”中名为“进口货物”但实际上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应按“进口通用货物”解释或理解。
4、本合同的“合同总价”,是指并包括:(1)合同项下的货物之所有权与风险正式转移甲方之前发生的在生产、流通、服务、货物交付等环节上的全部价款、所有各项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以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技术指导与培训、咨询、检测、保险、商检、检疫、非因甲方过错原因发生于海关或商检或检疫或检测以及运输至本合同中指定地点等各个环节上发生的滞留费用、保管费、运输费用、罚款等);(2)对于进口货物,则还包括由海关征收或代征的增值税与关税等一切税种或税项下的税款、海关报关清关各环节上发生的一切手续费用和外贸代理费用;(3)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与培训、咨询和后续信息技术支持等)而可能发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的收费(如保修期或保质期满后的服务和零部件更换)除外。
5、本合同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本合同各条文中之“合同总价”的含义完全相同。乙方与丙方漏报、少报的价项、价款或费用,视为均已全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之内,乙方与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因该“投标报价“之构成而发生争议,必须按不利于乙方或其投标联合体进行解释并据此执行。
6、本合同之“质量和技术标准”条款中所称的“约定的标准”,是指《招标文件》中的“用户要求”或“商务要求”所设定的标准和乙方与丙方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质量和技术指标方面的“陈述”,或者在非以招投标方式订立本合同情形下双方在谈判报价文件中所确定的或乙方与丙方单方面作出的优于甲方所设定的质量或技术之标准、指标、参数、标值、性能、环保或节能标准、附件或赠与、技术或信息服务与支持、售后服务以及其他任何优厚条件之“表示”,并且在甲方所设定的标准与这些“陈述”、“表示”发生冲突时最终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条第3款第(2)项、第(5)款和第九条关于合同解释规则所确立的标准。
7、本合同所称的“连带责任”,是指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共同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违约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之法律后果(含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利息与罚息、因诉讼或仲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及因乙方与丙方过错所致财产性行政处罚上的损失)。
8、本合同中所称的“招投标方式”,是指并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规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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