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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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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断产生。在这两个因素的刺激下,各 国立法者都开始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大规模改革,如英美的代理权 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法国的司法保护等。但是各国因为法系 的不同,对于老年监护的研究的方式也有着极大的差别。大陆法系 是把老年监护制度置于成年监护的法律领域之内进行研究;英美法 系则是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老年人法》,将老年监护单独存在 立法。针对老年监护的法律制度,两大法系不同国家的相关研究与 立法如下:1、大陆法系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 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临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日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日本在21世纪初期对本国原有的几部有关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根据被监护人所需监护的 状况不同,把法定监护分为监护、保佐以及辅助三种不同程度的监 护方法,同时新增任意监护制度。所以,目前日本对成年监护以及 老年监护的探讨主要还是以此次的监护改革为主要内容,在这其中 较为我国所知的是田山辉明、宇田川幸则以及铃木初代三位学者, 其中宇田川幸则和铃木初代这两位学者甚至在中国的相关著作上发 表了和成年监护制度相关的文章。田山辉明在其著作中,主要说明 了日本新的成年监护制度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新增的任意监护制度 对老年人和智障者的保护以及改革前的监护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在 这本著作中还有许多对老年人的探讨都值得我们学习,如对社会保 障法和私法上的抚养制度进行分析等。①宇田川幸则和铃木初代这 两位学者则是从日本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实施的实际状况着手,说明 了他们认为日本成年监护制度所应进行完善的具体方面,认为将来 的成年监护制度将会是民法相关领域中的宏观问题,应从整个法律 的层面对其加以思考,同时说明成年监护制度和护理保险制度应该 具有相应的联系,国家在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时,也应当对护理保险 制度进行相同程度上的改进。 .……… 第一章老年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老年监护的概念与性质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中都可以找到 相关法条对其的主要规定,同时监护人的有关权利与义务也概括性 的有所涉及,但在具体法条中并没明确阐释监护的概念。学者对监 护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当前关于监护概 念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从《民法通则》中归纳出来,主要 总结《民法通则》第2章第2节的观点,明确指明被监护人只有 未成人和精神病人,同时阐明了监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监 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①如魏振瀛认为:“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 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 律制度。”②这一说法是目前接受最为广泛的解释,但是仍存在着 一个缺陷,即被监护人范围过于狭窄,只考虑到未成年人和精神病 人需要进行监护,并未把现在国际上主要的被监护人——老年人包 含到被监护人范围内,不符合如今的人权保护理念。按照这种说 法,在老年人未构成精神病人时是不能享受监护制度的,所以这种 对于监护的解释过于狭窄了。又如江平认为:“监护制度是指对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③这一定义虽也结合了我国与魏振瀛先 生的观点类似,都认为监护的最终目标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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