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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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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运输车辆运输(以下统称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运输安全,保障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结合校车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第二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许可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及政府规定所需检验的机构检验合格的,有标志标识的专用校车和签订接送学生运输合同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政府规定所需要审核部门通过并核发“校车驾驶人准驾证”的驾驶人。 第三条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规定的校车的负责人、管理人、监管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校车) 第四条 根据教育单位学生运输情况的需要,公司按审批流程为其提供学生运输服务的校车。 第五条 承运单位原则上不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学生接送运输任务,因特殊情况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需要报请总经理室批准。 第六条 签订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车辆经营年限不得超过6年,且在使用年限内未发生过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 依据公司保险管理规范,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乘运人责任险”等险种。 第八条 校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按规定摆放。 第九条 校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监控车载终端、车载监控录像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运转正常,数据实时、有效。 第十条 校车实行“户籍化”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维修记录档案、维护保养档案、交通违法违章情况档案、保险档案、交通事故档案、调度运营档案、车辆运营日志等基础档案资料。 (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 第十一条 持有扬州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增准驾车型满一年以上,持有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且在公司驾驶岗位上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通过公司组织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操作技能考核和驾驶人安全法律法规考核合格,年龄在28周岁以上,未达55周岁的在职在聘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职在聘期间内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9分记录。 2.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有责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3.本人无犯罪记录和治安处罚记录。 4.在职在聘期间内没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或没有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未修复的。 5.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6.通过公司组织的驾驶人体检,身体和身心健康的,无传染病症、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7.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提出辞职请求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报告车属单位,车属单位应当对其驾驶车辆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满足条件的驾驶人经安全行车教育,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三条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校车运营线路与站点) 第十四条 校车及学生集体外出包车运营线路、站点须经车属单位实地勘查评估,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交通运输管理所审批同意后,报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五条 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和站点停靠,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导致行驶线路不能通行的须由车属单位重新进行线路勘查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车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启用预案,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备案。 第十七条 校车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接着学生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第十八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 校车停车开关车门时,应听从跟车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的指令。 (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车经营单位应成立校车运营安全领导小组,指导校车运输安全,学生集体外出包车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带队制度,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应关注校车驾驶员的身体、生理和身心健康,适时掌握和了解校车驾驶员和生理、心理和身体状况。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志牌”,有校车标志灯的必须打开校车标志灯。 第二十二条 校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按公安交巡警大队要求,学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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