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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刑律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911 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法例
第一条
本律于凡犯罪在本律颁行之后者适用之。
其颁行以前未经确定审判者,亦同。但颁行以前之法律不以为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
其在帝国外之帝国船舰内犯罪者,亦同。
第三条
本律于凡在帝国外对于帝国犯左列各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
一、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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