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docVIP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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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 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负责人姓名 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业务范围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 清税情况 □已经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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