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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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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由省级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全省各类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各类项目包括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和服务事项包括涉及项目的各项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涉密项目及信息不得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传递。 第四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审批监管系统是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平台痕迹管理功能,增强透明度,对各个环节做到可检查、可考核。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五条 在线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中央平台”)实现联通,可通过我在线平台直接进入中央平台。 第六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七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在线平台省级综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履行在线平台综合管理的相关单位,由本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 第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相关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办理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 第九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省经济信息中心。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明确管理人员,负责工作衔接、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编码规则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中央平台赋码。我省各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我省在线平台赋码。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线申报,由在线平台赋码。此后办理项目各项审批等事项,均使用同一代码。 项目延期或调整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项目已有非在线平台编码的,要按照在线平台统一规则赋予项目代码,并与原编码进行对应。 第十三条 应用管理部门要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等,要首先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后,进行申报项目各项审批等事项。各应用管理部门依责办理,优化服务。在线平台通过强化技术手段,支持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网上办理。项目单位在审批事项办结后,要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一)事项申报。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过中央平台或我省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在线平台应当根据办事指南和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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