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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事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解读2017年4月17日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大气污染防治法》《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 近期法律法规修订背景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全国人大、交通部、部海事局等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将多个事前审批项目取消,改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促进企业发展。由于近期修订频繁,特对近期设计船舶类法律、法规、规章、公约等修订情况进行集中解读宣贯。一、近期主要修订情况1、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关于修改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2、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3号)3、 2016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4、2017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等多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5、 2017 年1月1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强制生效。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系1、《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单独设立《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港口、码头、装卸站防污染要求;船舶防污染;水上过驳作业等防污染提出原则性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 ,对相关防污染要求进一步细化; 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更进一步细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3.1.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2016年11月7日 将第十二条【原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3.1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解读:本次修改将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海船,因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范围为沿海水域船舶,对内河船舶修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进出签证修改为进出港报告,取消了国内沿海水域航行海船进出港签证,改为报告制。取消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船舶签证簿》的配备和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均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和补发。《船舶签证簿》不再作为船舶的法定文书3.1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影响: 《海上交通安全法》将报告制列入法律条例,不按规定进行报告即为违反该法,并且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要求:1:对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跟踪船舶,实施每港必查。2:各相关航运公司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和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船舶安全主体责任。3:各相关航运公司应切实采取措施,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长应保证船舶遵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船舶关键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正常开启和使用。4:《 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在修订,将设置更为具体罚则。 请各船舶严格落实报告制。3.2 《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修订 将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仅保留此项)(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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