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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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熟悉) 1、缴足股款: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2、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申请设立: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创立大会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通过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成员; 选举监事会成员;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设立登记材料] 公司登记申请书;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发起人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2003年4月1日,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C商厦、D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E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F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六家公司商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B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公司。C商厦与D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E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F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他们计划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总资本额为1200万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其他700万元公开向社会募集。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G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G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六家公司首先起草了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是,在大会上,却决议公司不成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G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如何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了14000元的费用,如何处理?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如何处理? (3)这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分析:(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合法的。 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股份总数是1200万元,发起人已经认购了500万元,超过了3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公司在依法设立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发起人,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一些筹备工作。如果最后公司顺利成立了,发起人的为设立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最后公司没有成立,应该由发起人承担。有多个发起人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欠G有限责任公司的150万元,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返还责任;发起人对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股款,要返还给原主,并附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的14000元的费用,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返还责任。向银行的5万元借款加利息,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的返还责任。 (3)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合法的。 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结合本案,在六家发起人中,有两家是中国的公司,两家合资公司,也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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