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莆田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海洋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海域使用权人。
海域使用权人可依照本规定及批准海域使用的用途进行海域开发、经营,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实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海域使用权转让
第五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海域使用者将海域使用权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的再转移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出售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将海域使用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合作开发利用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引入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发、利用海域的行为。 第六条 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养殖用海(不含当地渔民传统的养殖作业区和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养殖区)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养殖生产,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依法转让。各种形式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按照审批权限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招投标中心备案,一律进入县(区)、乡镇招投标中心平台规范运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合法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缴清海域使用金; (三)按期进行年审; (四)完成整个开发利用程度的25%以上。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其用海设施、构筑物随之转让(作为动产的除外)。 第九条 进行海域使用权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开发前,原海域使用权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级审批权限进招投标中心交易运作,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受让方、参与合作方按转让增值额的40%缴纳海域转让金。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使用者转让海域使用权时,所得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第十条? 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㈡转让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文本; ㈣《海域使用权证》(含副本); ㈤海域使用权转让价值评估资料,包括:1、转让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转让价值评估报告;2、受让方对海域使用权转让评估价值的认可证明; ㈥缴纳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㈦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包括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和合作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申请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权属、用海性质、海域使用证编号、发证机关、海域使用权宗海位置、面积、使用证有效期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四)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手续: ㈠转让人不是合法拥有海域使用权的; ㈡海域使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㈢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等违法用海的; 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对减缴、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应当依法补缴海域使用金后,方可予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权转让登记以海域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沿海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㈠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关申请; ㈡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