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知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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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知识 前言: 有人资金短缺、有人资金充裕,“资金融通”“资金周转”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的事情。向银行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人家都有专业的合同、严格的审批流程,毋庸多言。201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对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近期又有长辈亲属咨询相关问题,本律师特此梳理上述规定,整理了一些要点问题,希望对朋友们借款亦或出借有所帮助。 一、条文及释义 条文: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处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即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需求法院保护,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电子转账的方式的资金拆借也是常见,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律师建议:资金拆借很多时候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可能不要求出具借款凭证。但如上所述,没有上述凭证,要获得法院保护就比较困难,法院很难查明案件的事实。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还是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出借款事宜。 关于借条如何书写,本律师有如下几点建议: 1、借款金额必须明确,大小写并存。 2、载明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如在开头写明:今借到或者在借条尾款后,添注:上述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需要载明。转账的情况下,要列明借款人的收款账号。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建议一般采取转账的方式出借资金。转账栏备注明:XX借款。 4、根据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在借条上载明利率标准。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对借款人的还款的督促,也是计算利息总额的依据,也是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依据。逾期是否增收违约金等也需要载明。 当然没有借款期限,则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 6、借条上可以要求借款人写明其身份证号、电话等。 条文: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此条系最高法院总结企业之间借贷的司法审判实践制定的。之前,关于企业之间借贷,不同地区的法院审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一些法院从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角度,认定企业间借贷危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判定合同无效;一些法院从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的客观需求及实践中从金融机构借款并不便利或者不易获得批准的事实出发,判定企业间偶尔发生的资金融通有效。上述法条的制定统一了审判尺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间的借贷,限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条文的第十二条并规定了企业向本企业职工借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同样有效。 条文: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条文释义:考虑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确实存在着资金融通的需求,而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审批周期、要求又较为苛刻,对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予以法律上的支持是必要的,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是必须保护的。超出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拆借,危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是必须制止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借款更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自然也是无效的。 条文: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释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贷款平台也层出不穷。网络贷款平台帮助了小额贷款需求人及时获得贷款、也增加了小额资金持有人的收益。但出借人经常会陷入误解:认为自己的钱是出借给平台的或者至少平台提供担保的。最高法院的此条规定进行了澄清:平台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况下,不具备担保性质,主张平台履行担保职责不受法律保护。此规定也是对出借人的警示:不要总以为有平台兜着,不会有问题。事实上网络贷款平台已经出了太多问题。 当然如果对于某项贷款,平台进行专项的推介,并自愿提供担保,法律也不限制。 条文: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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