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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管理操作流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一步明确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营业机构根据相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三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需要提交如下有效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基本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4、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6、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供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7、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人民银行,一份交客户留存。
第四条 营业机构收到存款人提交的资料,应审查如下几点:
1、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2、资料中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3、资料中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是否一致;
4、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他人办理,营业机构应审核办理人的合法手续和有效证件: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其身份证件;
2、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存款人在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时,应如实填写以下内容:
1、存款人名称、电话、地址和邮编;
2、存款人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4、行业分类代码;
5、注册资金、地区代码和经营范围;
6、证明文件种类和证明文件编号;
7、税务登记证编号;
8、账户性质;
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私章。如果存款人有关联企业,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如果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填写资金性质;如果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必须填列有效日期。
第七条 营业机构根据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应审查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单位公章和账户名称是否一致,然后作如下处理:
1、对不符合开户条件的,签署不予开户原因,加盖业务专用章后,连同资料退申请人。
2、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在申请书上填写开户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签署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连同证明文件报送总行财务会计部,由总行财务会计部转交人民银行。
第八条 核准类账户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后,总行财务会计部收到人行交回的开户申请书(一式二份)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总行财务会计部及时将相关资料递交到开户信用社,开户申请书由营业机构留存一份、存款人留存一份,存款人留存开户许可证正本,营业机构留存开户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除了向营业机构提供上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料外,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主管部门或县级(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了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营业机构提供《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营业机构提供《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当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存款人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办理展期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存款人需要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消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设置一级操作员,负责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核发、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浏览系统公告。
第十八条 各营业机构设置二级操作员,负责开立、变更、撤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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